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诉前调确45号
申请人: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金141号金融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张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魁,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吴**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雅俊,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8月18日经烟台市芝罘律师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1月30
日前向申请人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8802.62元、逾期付款利息24791.13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1日)及自2022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148802.62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案件调解费1886元,由申请人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申请人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已先行垫付,申请人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迳付给申请人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案件调解费188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经烟台市芝罘律师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内容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丁 晶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宋 健
书 记 员  赵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