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执16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41号金融大厦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8716619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本院依据(2021)鲁0703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为552328.7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2022年9月8日、2022年9月14日、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2月23日四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大额存款。 2、传统查控方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房产信息。 3、本院于2022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2年12月30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03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