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

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2执保135号
申请人: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国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申请人威海市广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3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自身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中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41号金融大厦八层办公*号房产。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