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41190号
原告: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寨上街紫东街90号A区。
法定代表人:苏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现代产业园长虹街22号。
法定代表人:XX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智,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4986元,本院减半收取诉讼费124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秀峰
审 判 员  张建岭
人民陪审员  裴胜轩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