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421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寨上街紫东街****。
法定代表人:苏金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汉沽现代产业园长虹街**
法定代表人:吴**胜,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盛世亚糖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津0116民初42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款334354元。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实际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334354元,执行过程中未受偿。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2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梦亮
审判员  王士华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