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474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紫东街90号A区。
法定代表人:苏金辉。
被执行人:***,男,1979年08月14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26751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539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邵淑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军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