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8490号
原告: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金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锐,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蕊,天津法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02.5元,由原告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普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一琪
书记员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