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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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3执204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横店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咸阳凯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西兰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西兰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咸阳凯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3民初9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7月3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3执204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冯青海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金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