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5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剑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278355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大伟,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42577695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剑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1)陕0425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支付给西安剑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及资金占用费1060万元及诉讼费等费用。***、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均未自觉履行义务。2022年4月2日西安剑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除诉讼中查封部分土地及房产外,再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产、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4月6日本院依法冻结***、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22年5月18日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本协议达成之日起每年的12月30日前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西安剑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100万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2、案件执行费1000元由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本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案即执行完毕;4、如未按本协议履行,即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后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执行费1000元,其余协议内容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25执2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超宏
审判员  李文忠
审判员  李高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