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执恢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751W。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751W。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咸阳经纬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9400713502107F。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程建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776959198M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兴礼路家友大厦四楼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群贤路6号金都花园15-02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6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4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本案。并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银达大厦(财富中心1期)1幢11701室及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群贤路6号西安锦都花园19幢1F136室车库进行评估、拍卖。在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付工程款协议》并在履行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宇童
审判员 田新社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