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咸阳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陕04执异8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执异84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汉族,1973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身份证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丽彩怡和人家,现居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丽彩怡和人家。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六建集团)。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751W。
法定代表人:赵春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国刚,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琦,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咸阳经纬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经纬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9400713502107F。
法定代表人:程建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卫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凯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776959198M。
法定代表人:韩文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文凯,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六建集团与被告经纬公司、凯发公司、韩文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陕04民初272号民事裁定书,案外人***对本院查封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对该异议审查期间,***以其自愿与咸阳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确定支付购房款及房屋交付事宜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寒瑛
审判员  田新社
审判员  陈建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