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燕赵商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燕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燕赵商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3)陕0302民初8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租赁合同履行地为西安市碑林区,故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现场核查争议问题,更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建设工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2)向甲方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另,上述合同甲方系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宝鸡市渭滨区,故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马 林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 沛 书 记 员  宁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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