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18878号
原告:**,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1,**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被告:**,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审理。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