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18878号 原告:**,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1,**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被告:**,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晟钰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审理。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