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志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02执4435号 陕西志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志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02民初4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志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陕西志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63036.24元、案件受理费2458.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私下向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602执44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02民初4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于2023年11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