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602执2807号
陕西坤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坤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602民初4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坤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坤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1642994.35元,申请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830元。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1666824.35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坤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来本院领取案件款1647994.35元,本院依法提转执行费18830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602执280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8月20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