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23执20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启航越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五四村线马组6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启航越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423民初97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陕西启航越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1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三期向陕西启航越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3150000元,前期已经给付2000000元。本次执行过程中,剩余1150000元案件款于2025年1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费13900元已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423执20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