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2民初2713号 原告:***,男,1973年7月,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93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并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408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