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26577号 原告:云南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A4幢14层16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星都总部基地056幢1**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代为。 原告云南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838元,减半收取15,419元由原告云南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余额15,419元退还原告云南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