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民终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塘房镇顶拉村民委员会仙人洞村民小组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A4幢14层A4-16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镇大庄村委会大庄村32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石***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洒鱼镇巡龙村民委员会巡龙湾村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5月26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洒鱼镇巡龙村民委员会巡龙湾村2号,系***的女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高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2月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虹山西路48号,系云南高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高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2532民初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2532民初9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元,退回上诉人***615元,上诉人云南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00元。
审判长 魏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陆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