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云南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8民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生于1966年9月4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生于1960年8月11日,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4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A4幢14层A4-1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2年11月19日,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县城帕当路30号。 负责人:扎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云0827民初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受理后,经查,上诉人**、***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单》后,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段 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