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01民初1568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锦,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印象欣城A4幢14层A4-16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浩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被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转账23***0元,用于支付原告所诉租金及案件受理费,原告**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