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合美电梯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合美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际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1168号

原告河北合美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电厂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左江海,经理。

被告石家庄际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77号001幢综合楼8楼

法定代表人王维菊。

原告河北合美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际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10月20日签订《河北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保养费用为52台全年共计187200元,按季支付(每季度31200元),后期我们做的维保费用也要加计进去。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合同期满后,双方口头约定合同继续履行,至2021年4月20日已一年零两个季度,被告没有支付费用,经多次催要,被告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电梯维护费1872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合美电梯技术有限公司所诉被告石家庄际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不明,在本院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副本时查明原址地方查无此人/单位,且无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合美电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平山县,邮编:0504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齐金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彦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