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36民初68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被告:门素娟,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顺平县。
被告:保定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顺平县顺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石雪。
被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分局,地址:石家庄市东高新区祁连街69号005幢。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锋诉被告***、门素娟、保定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计1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