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铭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与金祥、绍兴铭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780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祥,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绍兴铭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3971648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柯桥区马鞍镇寺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寺桥头南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603ME0147441N。
责任人:***。
原告**与被告金祥、绍兴铭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柯桥区马鞍镇寺桥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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