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11807号
原告:***,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绍兴铭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397164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绍兴铭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铭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