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铭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11807号 原告:***,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绍兴铭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397164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绍兴铭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铭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