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2404号
原告:湘潭欧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格林路**创业服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77188128Y。
法定代表人:邹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平,云南民定(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丰胜路**永兴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59491692L。
法定代表人:陈立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湘潭欧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湘潭欧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欧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欧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计267元,由原告湘潭欧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普秀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阮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