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兴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永兴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执297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丰胜路58号(永兴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59491692L。
法定代表人:陈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书,女,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鹿城东路延长线南侧鹿鸣美郡小区B-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60071341L.
法定代表人:徐兆祥,该公司总经理。
云南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云南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云2301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云南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保修金669084.85元,支付云南永兴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13692元,自2021年6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化(LPR)计算利息至669084,85元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56元、申请执行费9283元由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1、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通过司法邮寄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自2021年9月10日起,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无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车牌云E2××**,江淮牌,车辆识别代码:238716,登记于2016年6月21日,现车辆无法控制,车辆价值较小,暂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向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10月15日向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楚雄鹿鸣花园一期A1-1幢、A1-3幢,楚雄鹿鸣花园.鹿鸣美郡二期10幢、11幢、13幢、A1-4幢,上述房产已查封,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函询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楚雄鹿鸣花园一期现因开发商尚未申办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暂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置。
4、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到云南西部智慧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调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部份待建项目转让给云南西部智慧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西部智慧公司同兆盛公司项目上的款项已支付完毕。
5、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求继续执行,该案件执行情况已申报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雷
审判员 邓海承
审判员 王亚雄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包红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