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1707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江西睿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工业大道281弄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63483484R。
法定代表人:赵聘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程红,江西新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西睿鹏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邓仰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疏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