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睿鹏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日升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西睿鹏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4财保20号
申请人:南昌市日升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7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47516J。
法定代表人:彭凯,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先繁,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睿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工业大道281弄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63483484R。
法定代表人:赵娉婷,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南昌市日升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8年元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睿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彭凯自愿以座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35-106室(第1-2层)[房屋产权证号洪房权证青山湖区字第1000194022号]房屋壹套为申请人南昌市日升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睿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彭凯自愿以座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35-106室(第1-2层)[房屋产权证号洪房权证青山湖区字第1000194022号]房屋壹套。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被申请人江西睿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文玉

二0一八年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聂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