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4财保20号之一
申请人:南昌市日升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7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47516J。
法定代表人:彭凯,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先繁,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睿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工业大道281弄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63483484R。
法定代表人:赵娉婷,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南昌市日升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睿鹏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8)赣0104财保20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睿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彭凯座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35-106室(第1-2层)[房屋产权证号洪房权证青山湖区字第××号]房屋壹套,现申请人南昌市日升不锈钢有限公司提出,被申请人已主动归还了申请人的货款、利息及部分税款,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睿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解除查封担保人彭凯座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35-106室(第1-2层)[房屋产权证号洪房权证青山湖区字第××号]房屋壹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睿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解除查封担保人彭凯座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35-106室(第1-2层)[房屋产权证号洪房权证青山湖区字第××号]房屋壹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文玉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聂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