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乾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特562号
申请人:江苏乾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胡寨镇康庄路东侧康庄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人江苏乾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申请人江苏乾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关于撤销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洪劳人仲裁字第06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乾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乾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洪劳人仲裁字第06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江苏乾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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