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如意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145号
申请人:山东如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方允青。
被申请人:江苏***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沛县。
法定代表人:李学策。
申请人山东如意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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