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5349号
原告:江苏***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路东侧**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5868891X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笑,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999(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9668834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等文书,但原告在七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