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8189号
原告:江苏润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圆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飞,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第三人:冯双圆,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润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冯双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润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润广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鑫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乔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