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众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12财保287号
申请人江苏众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江苏众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保全价值共计4400万元。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江苏众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保全价值共计44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洪
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