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03民初5814-1号
原告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81元,减半收取4624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240.5元,由原告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法官助理单银银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