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1750号
原告: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杨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电建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渡江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59元,减半收取50079.5元,由原告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