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市协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3833号
原告: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澄沄村汀后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32674J。
法定代表人:郑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协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618号(五洲财富中心)5幢7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3106534965。
法定代表人:郑振华,总经理。
原告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名邦公司)与被告龙岩市协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协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名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协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名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协诚公司向名邦公司退还委托代理费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5日,原龙岩市协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甲方,下称协诚教育公司)与名邦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委托甲方进行福建省(建设厅)建筑八大员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其中:委托代理费:1.收费标准:3800元/本,共26本98800元;2.交费方式:乙方向甲方申报时交49400元,收到证书原件后交清剩余款项49400元;如证书在2016年9月30日未能下来,甲方有义务向乙方说明情况并全额退款,乙方应无条件尊重事实。《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名邦公司依约向协诚教育公司支付49400元。后因协诚教育公司无法办理福建省(建设厅)建筑八大员岗位资格证书,故名邦公司与协诚教育公司口头约定由协诚教育公司提供9本外省证书,每本1900元,共计17100元。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协诚教育公司未能在2016年9月30日办理福建省(建设厅)建筑八大员岗位资格证书,本应退还49400元给名邦公司。扣除9本外省证书费用共计17100元以及协诚教育公司的退款12300元,剩余20000元经名邦公司多次催讨无果。经查,协诚教育公司已更名为协诚公司龙岩市协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协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协诚教育公司(甲方)与名邦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委托甲方进行福建省(建设厅)建筑八大员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其中:委托代理费:1.收费标准:3800元/本,共26本98800元;2.交费方式:乙方向甲方申报时交49400元,收到证书原件后交清剩余款项49400元;如证书在2016年9月30日未能下来,甲方有义务向乙方说明情况并全额退款,乙方应无条件尊重事实。次日,名邦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奇峰向协诚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振华支付49400元。后协诚教育公司无法办理福建省(建设厅)建筑八大员岗位资格证书,双方口头约定由协诚教育公司提供9本外省证书,每本1900元,共计17100元。此后,协诚教育公司向名邦公司退还12300元,余款20000元(49400元-17100元-12300元=20000元)至今未退还。2018年3月13日,龙岩市协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龙岩市协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邦公司向协诚公司催要无果,为此诉至法院。
名邦公司向本院提供工商信息、合作协议书、中国民生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EMS邮寄单、回执作为证据。协诚公司对名邦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对名邦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名邦公司与协诚公司的委托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协诚公司未依约办理委托事务,显属违约,应依约限期返还委托代理费200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名邦公司的诉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协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龙岩市协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费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龙岩市协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罗  婷  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念颖(代)
书记员 刘毅超(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