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晓实业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05执8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奇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晓实业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俞凌云,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名邦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云晓实业公司、***、俞凌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7)闽03民终22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晓实业公司归还工程款人民币4822668元及利息以及违约金;被执行人***、俞凌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凌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另案已将被执行人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及土地进行查封,并经评估、拍卖,以人民币14080000元成交;已将被执行人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车辆进行查封,并经评估、拍卖,以人民币221000元成交;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位于涵江区××小区××房的套房及储藏间,正委托评估;已查封被执行人俞凌云所有闽B×××××三菱牌轿车一辆;已冻结三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帐号。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拍卖款经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款人民币2936748.92元。另查明,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必处置***所有上述房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俞凌云所有的车辆须等待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扣押,被执行人***所有房产已查封,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必进行处置。现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3民终22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仁瑞
执行员  邹福春
执行员  李一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柳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