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泥宝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民初4211号
原告:福建泥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长安路12号二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TXH005。
法定代表人:张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侠、李玉婷,福建鼎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居委会东井南街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32674J。
法定代表人:郑奇峰,总经理。
被告: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万福乾顶洋小区16#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2YM10E9Q。
负责人:郭智清。
第三人:厦门泥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二里297号101单元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65889373X。
法定代表人:张泽,总经理。
原告福建泥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第三人厦门泥宝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福建泥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泥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泥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计585.5元,由福建泥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元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徐素红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