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322民初463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娟,******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月亭路6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32674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