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322民初463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娟,******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月亭路6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32674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