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新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22民初7690号
原告:莆田新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盖尾镇东井宫村下垅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44BBN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被告: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澄沄村汀后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32674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莆田新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莆田新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新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新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1元,减半收取计870.5元,由莆田新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