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05民初98号
原告: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澄沄村汀后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3267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中晖广场南区19号楼201-204、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66505647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742元,减半收取24871元,由福建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慧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