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绿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绿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市冠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981民初6316号
原告:东台市绿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唐洋镇心红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兴林,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冠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范公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台市绿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博公司)与被告东台市冠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兴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冠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冠宇公司给付绿博公司“英伦都市”楼盘一期绿化景观工程款145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的利息;2.判令冠宇公司给付绿博公司145万元工程款中100万元以“英伦都市”商品房按3000元/平方米抵算给付;3.绿博公司对“英伦都市”商住楼盘的拍卖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0日,绿博公司与冠宇公司订立《英伦都市绿化景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冠宇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东台市城东新区“英伦都市”一期绿化景观工程以200万元的固定总价发包给绿博公司,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其中100万元冠宇公司以商品房按3000元/平方米价格作价抵现。合同订立后,绿博公司按约完成了工程施工,并增加了10万元工程量。绿博公司完成的210万元工程总价款,冠宇公司付支付了65万元,剩余145万元工程款一直未支付。
冠宇公司未应诉、答辩。
绿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英伦都市绿化景观工程施工承合同》、植物配置表、绿博公司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程预算书、英伦都市一期绿化景观工程结算单、冠宇公司企业信息打印件、照片十一份等证据;冠宇公司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0日,绿博公司与冠宇公司订立《英伦都市绿化景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冠宇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东台市城东新区“英伦都市”一期绿化景观工程以200万元的固定总价发包给绿博公司,其中100万元工程款以冠宇公司商品房作为工程款抵现(捆绑车位),商品房单价按每平方3000元计算,另加车位55000元/只。上述价格商品房如绿博公司自己运用资源销售成功经工程部、销售部确认,此销售款在扣除税金12%后,按工程进度节点支付:市政管网安装完毕,支付人民币30万元;土方及铺装完毕经冠宇公司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人民币40万元。其余100万元工程款按绿博公司工程进度支付:市政管网安装完毕经冠宇公司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支付人民币25万元整;土方及铺装完毕经冠宇公司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人民币25万元整;本工程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人民币30万元整;余款20万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开工日期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6月30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75天。合同订立后,绿博公司进行了施工,2015年8月底完成了包括增加的工程量在内的工程施工,2015年12月经现场验收,但未出具书面验收手续。施工过程中,绿博公司增加施工工程量10万元,冠宇公司向绿博公司支付了工程款65万元。
审理过程中,绿博公司称冠宇公司于2017年年初出具了英伦都市一期绿化景观工程结算单(未标明出具的具体时间)。2017年4月23日,冠宇公司在英伦都市一期绿化景观工程结算单复印件上加盖工程部印章,确认工程款总额为210万元,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为145万元,并标注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23日。
本院认为,绿博公司与冠宇公司订立《英伦都市绿化景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绿博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工程量及增加的工程量后,冠宇公司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双方的约定,冠宇公司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19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但冠宇公司支付了65万元,故对绿博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14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冠宇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在双方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情形下,其依法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向绿博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其中以12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支付利息的截止时间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英伦都市绿化景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双方虽约定“100万元工程款以冠宇公司商品房作为工程款抵现(捆绑车位),商品房单价按每平方3000元计算,另加车位55000元/只”,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抵算工程款的房屋具体户型、面积、房号等,且未订立具体的以房抵工程款的合同,对绿博公司主张冠宇公司给付的145万元工程款中100万元以“英伦都市”商品房按3000元/平方米抵算给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绿博公司主张的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案涉工程竣工日期,双方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支付方式和期限,绿博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已超出法定期限,且绿博公司施工的系“英伦都市”绿化景观工程,并非“英伦都市”商住楼盘。故对绿博公司主张的对“英伦都市”商住楼盘的拍卖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
冠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台市冠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原告东台市绿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万元及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2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利率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二、驳回原告东台市绿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40元,由被告东台市冠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