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鸿建业投资有限公司

赵品山、四川成鸿建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055号
申请人:赵品山,男,汉族,1988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成鸿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叙永县向林镇。
法定代表人:陈洪。
被申请人:梁安彬,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成鸿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梁安彬名下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行员  王爱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