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鸿建业投资有限公司

赵品山、四川成鸿建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989号之一
申请人:赵品山,男,汉族,1988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良华,泸州市江阳区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成鸿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向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071421101A。
法定代表人:陈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霄霏,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梁安彬,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川0504财保9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成鸿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梁安彬名下价值15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乾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肖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