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鸿建业投资有限公司

赵品山、梁安彬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4492号

原告:赵品山,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梁安彬,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四川成鸿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向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071421101A。

法定代表人:陈洪。

原告赵品山与被告梁安彬、四川成鸿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赵品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品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春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曾鸣林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4492号

原告:赵品山,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梁安彬,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四川成鸿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向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071421101A。

法定代表人:陈洪。

原告赵品山与被告梁安彬、四川成鸿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赵品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品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春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曾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