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尊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百尊建设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天泰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81民初4456号
本院审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与江苏百尊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天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百尊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天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0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百尊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天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汤家俊
法官助理 赵海良 书 记 员 杨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