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恢4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6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百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燕鸣路1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91320481572569593。
法定代表人:***。
***与***、***及江苏百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尊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2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1、***及百尊建设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承担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1、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2、以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以上1、2项利息之和再扣除已归还的28000元利息);2、如***及百尊建设公司未按期足额归还,***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2800元,由***、***、百尊建设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0481执2602号,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裁定终结执行。现经***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0元,余款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481民初2073号民事调解书中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伟
审判员 丁文标
审判员 杨水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 鸣